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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www.365-808.com章程
发表单位:www.365-808.com 发表时间:2012-06-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佛山市www.365-808.com(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佛山市公路工程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作了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佛山市公路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佛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在市民政局办理社会团体法人注册登记手续,注册资金为人民币壹拾肆万陆仟壹佰伍拾伍元。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在佛山市卫国路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开展学术交流,组织学术会议,编辑科技书刊;

加强与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开展科技合作与科技交流;

普及公路交通科技知识,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成果,传播先进技术;

组织公路交通科技工作者接受委托,承担科技咨询服务,工程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成果鉴定,规范和手册及其他技术性文件的编写、审查;担负或参与技术标准的制定;开展决策论证,提出政策建设以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

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

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发展、培养和举荐科技人才;

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

兴办科技经济技术咨询实体,充分利用学会人力智力资源,为社会提供公路科技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各专业组织的任务是:

1.在本学科领域内积极完成本章程所规定的主要任务;

2.组织专业技术交流,推动专业科技发展和科普工作,组织会员撰写论文,并向推荐优秀论文。

3.接受委托,组织重大科技问题的研究,负责审查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的论文或报告,并提出入选建议;

4.向本会推荐荣誉会员和单位会员;

5.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为了实施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会的章程;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这一者:

1.从事公路工程路桥专业及其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科技工作者;

2.高等院校本科或大专毕业从事公路工程科研、教学、生产、管理等工作三年以上,或中专毕业从事上述工作五年以上;

3.从事公路工程工作多年,自学成材,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

单位会员:

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学会工作,从事公路工程、科研、教学、设计、施工、监理、生产、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单位会员:由单位或群众团体向本会提出申请;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利和监督权;

5.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1.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及其他各项活动。

2.优先取得本会出版的刊物和学术资料;

3.优先取得本会组织的技术咨询服务;

4.优先参加或请本会协助举办各种培训活动;

5.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的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6.按规定交纳会费。

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决议,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协助开展学术交流和科普活动;

4.协助做好本单位个人会员的组织管理工作,并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选举和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人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大会;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本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设立若干专业组,作为理事会领导的学术组织。其名称为道路工程专业组、桥梁工程专业组、筑养路机械专业组以及经济管理专业组等。各专业组不单独发展会员。各专业组提出召集人人选,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或兼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到会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主管单位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单位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7 1 1日理事会全体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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